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综治工作
为规范系主任选拔聘用工作,特制订如下规定:
一、 系主任任职条件
1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、思想理论水平和奉献精神;
2、品行端正,有大局意识,事业心、责任心强,勇于担当和负责。
3、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广阔的学术视野,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,原则上具有教授职称。
二、 主任聘用程序
1、个人申报、集体推荐或经理提名。
2、学院组织系教师测评。
3、学院班子会决定主任人选。
4、系主任在征求系教师意见和当事人同意情况下,提名副主任候选人,由学院班子会议决定副主任人选。
5、经理聘任系主任和副主任。
三、系主任任期
系主任任期一届四年,到届需重新聘任。系主任原则上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不超过8年。
四、主任考核
1、一年一次工作述职。在全院大会上,总结过去一年的工作,包括工作思路和措施、工作成效以及下一年的工作计划,涉及内容:本科及公司产品、科研工作和教学实验室、团队建设、团队队伍建设等重点工作。
2、两年一次考评。考评等级为优秀(优秀率达到80%以上)、合格和不合格(不合格率达到50%以上)。考评在全院大会上通过述职开展,权重比例是本系教师占50%,班子成员占30%,其他占20%。
3、考核成绩将作为奖励、调整和重新聘任工作的主要依据。考核合格以上者,系主任每年奖励50学时教学工作量,副系主任每年奖励35学时教学工作量;考核不合格者,系班子将被调整和重新聘任。
五、系主任工作原则
参照学院制订的《关于进一步加强院系两级班子工作的意见》执行。
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环境与资源学院
2014年3月25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