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综治工作
(一)化学危险品必须指定专人统一保管,存放地点必须符合安全要求,配备必要的消防和防护设备。
(二)危险品存放地点,严禁烟火和使用明火,电灯应使用保险开关。杜绝一切可能产生火花的因素。
(三)化学危险品进入存放地点,应进行严格的检查和验收,并做好发放登记工作。
(四)性质互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危险品不可存放在一起。
(五)遇木材着火的物品,如过氯酸等,不能直接放在木架上。
(六)蒸汽有毒或蒸汽与空气混合后易引起爆炸的物品,应将瓶塞严密封闭,并放置在阴凉处,且须注意通风。
(七)遇水燃烧、怕冻、怕晒的化学危险品,不得存放在室外。
(八)盛放易燃或自燃气体的气瓶和油脂或带油污的物品,不得与氧气瓶存放在一起。
(九) 盛装压缩气体的钢瓶,应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查。
(十) 存放易燃、易爆物品的库房,夏季应有防暑降温措施,保持库内温度不超过30℃。
(十一)剧毒物品必须存放在坚固的铁厨内,并且严格执行"双人双锁
(十二)对储存的化学危险品,应定期检查,防止变质、自燃或爆炸事故。
(十三)各单位领用化学危险品时,应根据使用情况,领取最少数量。对使用危险品的教职员工,应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方法的指导。
(十四)领用剧毒物品,如氰化物、砷化物等,必须详细写明用途,领取最少量,并经系、实验中心负责人签字同意后,才能领取。
(十五)剧毒物品的领用和保管,须由使用单位负责人指定熟悉有关危险品业务知识的二人负责发放。
(十六)员工在使用危险品时,教师应详细指导,教授安全操作方法,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。
(十七)领用的剧毒、易爆物品有多余时,凡未开过封的,应立即退还危险品仓库。已开过封、本单位具有保管条件的,可以由本单位临时保管;如确无保管条件,应立即报告实验中心和保卫处,及时研究处理。